- 中共荆州市委 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荆州市委 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荆发[2016]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结合荆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为农服务改革方向
(一)认清形势,增强改革发展信心。荆州是农业大市,“三农”工作是重中之重。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立足农业、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积极开展为农服务,为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随着我市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短板:社有企业规模小,龙头带动作用不足;经营服务体系不健全,网络覆盖不广,服务功能不强;管理体制机制不活,可持续发展能力亟待提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信心,促进其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承担更大责任。
(二)明确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目标。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服务创新、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融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信得过、用得上的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纽带和抓手。
二、构建为农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惠农服务。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工程”,推进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到2020年,建成一批技术水平高,服务功能全的新型庄稼医院和“三农”服务中心,全市社有企业、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土地托管和流转服务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服务农户10万户以上。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基地建设,开展产、加、销一体的全产业链服务和农业综合开发;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加强农村各类专业人才培训,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力度,提升农产品流通规模和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救灾化肥储备制度。
(二)加快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提档升级。积极支持村级综合服务社的建设与发展,加快村级综合服务社提档升级和信息化改造,大力推进农村各类服务资源整合,为村民提供便捷的商务和公益性服务;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积极参与农村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为“农民办事不出村”提供便民综合服务。
(三)加快构建金融助农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开展惠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中小型民营银行试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农业保险;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展深度合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农村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金融服务与“三农”协调发展。
(四)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以农资连锁经营、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产加销、日用消费品和烟花爆竹配送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主的“新网工程”建设,对中、省支持的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升级网络功能,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推进各类配送服务向下延伸,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进一步改善农村经营服务设施和消费环境,提高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水平。
(五)加快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发挥供销合作社农村流通服务网点优势,将电子商务服务融入农业发展,探索大数据驱动下的订单农业,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以发展特色农产品网络营销为重点,构建以“供销e家”和“裕农网”为平台,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为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终端、EMS荆州市分公司物流配送为支撑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加强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合作,共同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做大做强湖北供销裕农荆州电子商务公司,鼓励其参与或引领建设县级分支(实体)机构。加快石首市、监利县农村电子商务试点步伐。到2020年,80%的村级综合服务社要具备开展电子商务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实体网店改造、电商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上给予一定资金和政策扶持。
(六)加快培育壮大社有企业。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合作制和资产优势,开展联合与合作;支持引进中、省大型现代物流、再生资源等企业,做好项目对接,培育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棉花、农资、鲜活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农村物流等涉农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发挥主导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专业合作社按“工业壮腰”要求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参控股的农产品精深加工、精准扶贫基地和项目建设的企业,按有关政策列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和龙头企业名单,参与银企对接,在项目开发以及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和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农村电商等项目要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在土地、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基地所需经费,列入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创新市、县联合社治理机制。继续推进县级供销合作社振兴,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机制和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按照中、省要求,稳定市、县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落实依法登记。根据工作需要,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强化社有资产监管。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当年社有资产收益,同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二)加快推进基层社恢复重建。以“乡镇基层社全覆盖”为目标,按照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新型基层社;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基层社负责人。允许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基层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三)积极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加强对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引导。积极探索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创办专业合作社。鼓励供销合作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等出资,与农民共同组建合作社,加快发展为农民提供系列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合作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主体登记、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支持市、县供销合作社发展跨区域、综合性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四)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源,发展一批涉农行业协会、农村电子商务协会。支持市棉花协会等供销合作社主办的行业协会组织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促进区域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推进监利、洪湖县级社综合改革试点,以点带面;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十大工程”实施落地。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强化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督导机制,保证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确保落实到位。中央、省和地方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要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承担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重大规划、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等工作中,建立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支持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业、商务、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协同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国有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财务挂账、不动产确权登记、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改革改制中的遗留问题。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股权)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社剩余资产,归县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社属企业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改革自觉性和主动性,转变思维方式,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激发内在活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部局,巩固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努力推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2016年3月25日